上市公司竞业限制补偿未付员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竞业限制补偿未付员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因竞业限制补偿支付问题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2024年6月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离职前,公司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每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张某某离职后立即到竞争对手公司就职,但某科技有限公司仅支付了1个月补偿金,剩余款项以'未完成竞业限制义务'为由拒绝支付。张某某于2024年8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协议支付全部补偿金,要求支付剩余约3.5万元及违法赔偿金;公司辩称员工在离职后2个月内即入职竞业公司,违反协议约定,故有权拒付后续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协议文本、工资支付记录及竞业限制履行证据。张某某提供签署的协议及银行流水证明补偿支付不足,公司则提交员工入职新公司的考勤记录。仲裁委认定协议有效,公司未足额支付补偿构成违约,同时指出员工在离职后未完成2个月竞业限制期即就业,存在违约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剩余竞业限制补偿金约2.8万元,并承担30%的违约金约0.9万元,共计约3.7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需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第85条,未及时支付补偿的,需支付违约金。员工虽存在短期违约,但公司未证明其已完全履行竞业义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竞业补偿支付义务,员工需注意协议履行期限与方式。即使存在轻微违约,维权时效内仍可主张部分权益,但需妥善保存证据以证明协议有效性及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