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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失效公司拒补偿被仲裁

案件标题: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失效公司拒补偿被仲裁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工作三年期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同行业任职,公司按月支付3000元补偿。2024年5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未继续支付补偿。张某某主张竞业限制期限已过,要求解除限制并追讨3.5万元补偿差额。公司辩称张某某入职竞争对手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竞业限制约定已超过法定期限失效,且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公司认为员工违反竞业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离职证明、工资流水及竞业限制协议,证明约定期限为2年且已届满。公司提供第三方公司录用通知,但未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张某某实际参与竞争业务。仲裁员重点审查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与竞业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认定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构成违约。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确认竞业限制约定于2024年5月终止,公司需支付张某某3.5万元补偿金,驳回公司违约金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第46条: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解除约定;第24条: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后,用人单位应支付剩余补偿。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期限且补偿标准合法,超过2年无效。员工应主动确认约定效力,公司需按时支付补偿否则面临违约风险。仲裁机构会严格审查证据,竞业限制的解除条件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