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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遭违法辞退员工追讨工资获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遭违法辞退员工追讨工资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数据专员,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时仅签署电子合同未加盖公章,首月工资正常发放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于2024年6月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出具书面通知也未支付当月工资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未签书面合同且无合法辞退依据,要求支付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公司反驳:已履行电子合同约定,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符合辞退条件,认为员工主张无法律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微信工作群截图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公司仅提供电子合同截图,无法说明具体考核标准。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绩效考核文件,员工则通过第三方平台调取了部分工作记录。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书面合同签订义务,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裁决公司需支付拖欠工资及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9条、第46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循试用期解除程序,保留考核证据。员工需及时完善合同签订流程,留存考勤、工作记录等关键证据。本案因公司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赔偿诉求部分被支持,凸显程序合规的重要性。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