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竞业补偿未付起诉获赔
案件标题:员工竞业补偿未付起诉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从某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每年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但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张某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及违约金;公司辩称已通过其他方式补偿且员工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补偿支付凭证,其仅提供一份模糊的转账记录未注明用途。张某某出示了离职后与原公司联系的聊天记录及社保缴纳证明,证明其未从事竞业行为。公司未能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庭组织调解后达成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及逾期利息。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需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6条,未支付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保留支付凭证;员工需注意留存协议文本和支付记录。若未签书面协议,主张权利时可能面临举证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