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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拖欠两年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补偿拖欠两年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竞业限制补偿争议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8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任技术岗,2024年3月因个人原因离职。在职期间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需按月支付补偿金。但张某某离职后,公司仅支付了首月补偿,后续补偿均未发放。2024年5月张某某入职竞争对手后被发现,公司以超过二年时效为由拒付补偿,张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拖欠竞业限制补偿违反约定,要求支付剩余补偿及违约金;公司辩称张某某入职新单位已超约定竞业期限,且未提供完整支付凭证,认为主张无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协议原件、离职证明及银行流水,证明补偿支付记录;公司反驳称竞业限制期已届满,并质疑补偿金额合理性。仲裁委调取公司人事档案,确认协议有效性及补偿支付时间,最终认定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驳回违约金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月支付;第25条,未支付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分析启示:国企单位更应注意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及时支付补偿金避免纠纷。员工需保存协议及支付记录,主张权利时注意时效。未足额支付补偿可能导致协议无效,损害自身权益。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