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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解除员工继续任职获支持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解除员工继续任职获支持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竞业限制解除后继续任职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2024年5月,公司以未约定竞业期限为由单方解除协议,但未出具书面通知。张某某继续在原公司工作,公司发现后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约3.5万元,并威胁将追究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竞业协议已解除且张某某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支付违约金;张某某则抗辩协议未依法解除,主张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公司提交的解除通知仅通过微信发送且未注明送达时间,张某某提供考勤记录和工作邮件证明继续履行职责。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据,但其未能提供。双方就竞业限制的合理性及补偿金标准展开辩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竞业协议程序违法,裁决协议继续有效,支持张某某主张,但因公司未支付竞业补偿金,酌情减少违约金至约1.8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期限及补偿标准;第35条:变更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解除需书面通知且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未遵循法定程序导致协议效力存疑。员工应留存工作证据,企业需完善解除流程并确保补偿支付。仲裁委在认定协议效力时更侧重程序合法性而非单方主张。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