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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期满拒回公司补偿纠纷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期满拒回公司补偿纠纷

基本信息: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竞业限制期满后拒绝回原岗位,公司拒付经济补偿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6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便单方面终止协议。张某某以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为由拒绝返岗,公司则主张其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求赔偿约3.5万元。双方就协议有效性及补偿金额产生纠纷,张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议因未支付补偿金而无效,公司则认为已通过其他方式履行义务;双方对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及违约金计算方式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补偿金未到账,公司出示内部邮件称已通过虚拟账户支付。质证阶段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转账凭证,仲裁委要求补充证据。庭审中双方就协议解除条件及补偿金额合理性展开辩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约2.1万元,驳回员工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未支付则协议无效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约定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用人单位应确保补偿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在解除协议时应注意留存证据,若公司未履行义务,可主张协议无效并要求赔偿差额部分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