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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员工因证据缺失败诉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因证据缺失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试用期被无故辞退,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维岗位,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提供明确的岗位考核标准。试用期第1个月,张某某因工作失误被口头警告,第2个月因加班未获得补偿产生矛盾。第3个月末,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出示任何考核依据。张某某在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赔偿,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辞退且未签合同需赔偿;公司辩称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属于合法解除,但未能提供完整考核记录及书面通知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图、考勤打卡记录及部分邮件往来作为证据。公司对聊天记录真实性提出质疑,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系因员工主动未签订。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公司最终未能提供有效考核文件,员工也未能完整证明工作表现符合录用条件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但驳回违法辞退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第48条(违法解除赔偿)、第39条(试用期解除条件)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建立规范的试用期考核制度,员工应主动留存工作成果证明、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本案中员工虽获部分支持,但因考核依据缺失导致主要赔偿诉求落空,凸显证据保存对维权的重要性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