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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解除协商失败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解除协商失败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2年,离职后每年支付3.5万元补偿金。2024年11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未书面通知张某某。张某某在未收到通知的情况下于2024年12月入职竞争对手公司,后公司要求其返还已支付的补偿金并主张协议未解除。双方因协商赔偿金额未果,张某某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因未收到解除通知导致协议继续有效,要求张某某返还补偿金;张某某认为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协议应视为解除,且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构成违约。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补偿金发放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公司未提及解除竞业限制。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未出示直接通知张某某的证据。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通知文件,张某某则提供离职后求职记录佐证协议解除合理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解除竞业限制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协议解除效力待定。结合张某某已实际离职且未从事竞业行为,裁决公司继续支付剩余补偿金2.8万元,并赔偿未及时通知导致的额外损失约7000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竞业限制解除需书面通知,否则协议效力存疑

分析启示:企业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确保书面通知程序合规,员工需留存补偿金发放及协议履行证据。若协商解除失败,建议通过仲裁主张继续履行协议或赔偿损失,注意保留离职后就业证据以证明协议已实际解除。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