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未通知解除竞业限制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未通知解除竞业限制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因竞业限制未通知解除索赔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曾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开发岗位。2024年5月,公司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每月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2024年11月,公司突然终止协议但未履行通知义务,也未继续支付补偿。张某某在未获通知情况下入职竞争对手公司,引发纠纷。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主张已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员工则认为公司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且协议尚未到期,要求继续履行并主张违约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解除协议的通知证据及协商记录,但未予出示。员工提交了签订协议时的签字页及离职后仍在职的社保记录。用人单位承认未履行通知程序但称已实际解除协议。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协议解除的合法性及程序合规性。
仲裁结果:裁决用人单位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约定期限届满,并赔偿张某某未支付补偿金的70%损失,约2.4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解除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可能导致协议继续有效。建议员工留存协议履行证据,企业应规范解除流程。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更利于查明事实,但需注意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