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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离职后拒返岗 公司拒付竞业补偿引纠纷

案件标题:张某某离职后拒返岗 公司拒付竞业补偿引纠纷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外资企业竞业限制补偿支付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每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2024年11月张某某主动离职,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离职当月补偿金。张某某在未完成离职手续情况下拒绝回公司上班,公司遂以竞业限制协议未解除为由起诉要求返还已支付补偿金,张某某则主张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导致协议未解除,要求继续支付剩余补偿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离职后仍处于竞业限制期内且未履行义务,应退还已支付补偿;张某某认为公司未支付离职当月补偿导致协议未解除,要求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并赔偿违约金。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公司提交竞业限制协议及2024年3月至10月补偿支付记录,张某某提供银行流水证明11月补偿未到账。仲裁员重点核查协议解除条件及补偿支付标准,要求公司说明未支付补偿的具体原因,并询问张某某是否实际从事竞业行为。双方就协议解除时间点产生分歧,公司坚持认为张某某离职即视为协议解除,张某某则主张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导致协议未解除。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按时支付离职当月补偿金,导致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条件不成就,裁决公司继续支付剩余2个月补偿金约7万元,并赔偿张某某因未及时支付产生的利息损失约12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协议需约定明确补偿标准;第30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48条: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补偿的,协议解除条件不成立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竞业协议约定的补偿支付义务,未及时支付将导致协议解除条件失效。普通员工需注意保留补偿支付凭证,若公司违约可主张继续履行或赔偿。竞业限制协议解除需双方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定情形,单方离职不可视为自动解除。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