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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无故辞退员工被判赔偿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无故辞退员工被判赔偿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因无故被辞退申请仲裁,案由涉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表现良好。2024年8月,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突然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书面通知或具体证据。张某某在职期间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公司未缴纳社保。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及未付工资;公司称张某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但未能出示有效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解除合同依据,其仅提供内部会议记录未获张某某认可。员工提交了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及同事证言,证明其工作表现符合要求。公司未能举证员工存在法定解除情形,仲裁庭采信员工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及未发工资共计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法定事由,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员工存在严重违纪行为

分析启示:建议劳动者保留工作证据,企业应规范解除程序。本案因公司缺乏证据导致败诉,凸显书面通知及证据留存的重要性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