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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竞业补偿月付未到账起诉获赔

案件标题:张某某竞业补偿月付未到账起诉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竞业限制协议补偿支付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需按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2024年5月张某某离职后,公司仅支付了首月补偿,此后未再支付。张某某多次催讨无果,于2024年8月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剩余补偿并要求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协议支付剩余9个月竞业补偿共计约31.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公司辩称协议未明确约定月付时间,且张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从事竞业行为,认为补偿应一次性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竞业协议、离职证明及银行流水证明补偿支付记录,公司仅提供协议文本但未出示履行证据。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未按月支付原因,公司未能合理解释,且协议中确实存在约定按月支付的条款。庭审中双方就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展开辩论,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明确性及支付凭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张某某剩余竞业补偿约31.5万元及逾期利息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补偿应按月支付,未支付则协议无效,员工有权主张权益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严格履行竞业协议中的月付义务,普通员工需保留支付凭证及协议文本。若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员工可及时通过仲裁维权,但需注意证明协议有效性及自身履行义务的证据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