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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竞业解除后追讨补偿遭拒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竞业解除后追讨补偿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涉及普通员工与国企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及补偿退款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从某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公司曾按月支付约3.5万元竞业限制补偿。2024年某月,公司单方面通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要求张某某退还已支付的补偿金。张某某认为协议解除程序违法,且补偿已实际支付,拒绝退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协议且补偿应予保留;公司认为张某某未履行竞业义务且协议解除符合法律规定,要求追回已支付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协议原件及履行证据,公司出示了解除通知及内部审批记录,张某某提供银行流水证明补偿已支付。仲裁员重点审查协议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及补偿支付标准,双方就竞业限制期限和违约责任展开辩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解除协议缺乏正当理由,裁决公司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并驳回退款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协议需协商一致解除;第35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需证明存在法定情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仲裁时效为一年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应遵循法定程序,补偿支付具有对价关系。建议用人单位完善协议条款,明确解除条件;劳动者需留存履行证据,避免因未证明竞业行为导致权益受损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