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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竞业违约公司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竞业违约公司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公司未明确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存在保密要求。2024年11月离职后,张某某入职竞争对手公司并参与同类项目开发,导致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名单泄露。公司主张其商业秘密受损,要求支付违约金;张某某辩称未签竞业协议且工作内容不涉及核心机密。

争议焦点:公司认为张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约定,应支付违约金;张某某主张竞业限制条款未签订且工作内容不构成竞业,要求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双方对保密信息范围及违约行为认定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公司提交保密制度文件、客户名单泄露证据及竞业限制协议文本;张某某提交离职前工作内容说明及竞业协议未签的抗辩。仲裁委要求公司进一步证明客户名单系商业秘密,张某某则申请对信息来源进行司法鉴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离职后参与竞业公司核心技术开发,构成违约,但公司未证明实际损失金额。最终裁决张某某支付违约金约3.5万元,公司需补充损失证据后另行追偿。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侵犯商业秘密。违约金需与实际损失挂钩,公司未充分举证损失金额,故部分支持诉求。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明确竞业限制协议内容及保密范围,避免约定模糊;普通员工入职时需仔细审阅竞业条款,离职后若从事同类工作须留存证据证明工作内容无竞业性质。违约金主张需结合实际损失,证据链完整性决定仲裁结果。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