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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工伤未参保索赔案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高管工伤未参保索赔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高管)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工伤赔偿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项目紧急加班时意外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十级伤残。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某申请工伤认定被拒后提起仲裁。公司辩称高管应自行承担风险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参保工伤保险导致无法理赔,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认为高管不属于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且存在恶意索赔动机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医疗记录、伤残鉴定报告及考勤系统数据,公司仅提供部分薪资流水。仲裁委采纳第三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工伤保险责任属公司,但对部分项目赔偿标准存在争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约3.5万元,但未支持员工主张的额外精神损害赔偿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62条及《社会保险法》第33条,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未参保情形下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上市公司高管作为员工同样享有工伤保险权益,用人单位需完善参保制度。建议劳动者及时留存工作证据,遇拒赔时通过人社部门投诉或司法途径维权,精神损害赔偿需符合法定情形方可主张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