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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未领竞业补偿入职对手公司被索赔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未领竞业补偿入职对手公司被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支付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2024年5月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与张某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每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但张某某实际工作仅3个月便离职,期间公司未实际支付任何补偿。2024年8月,张某某入职同城另一家科技企业,公司遂向劳动仲裁委主张违约赔偿。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违反竞业协议应赔偿损失,张某某抗辩称因公司未履行补偿金支付义务导致协议无效,且自己离职后未实际从事竞业业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公司提交了竞业协议文本和在职期间工资单,张某某提供银行流水证明补偿金未到账。庭审中,公司承认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补偿,但主张已通过邮件通知张某某协议生效。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支付记录凭证,最终依据证据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确认竞业限制协议因未支付补偿金而无效,公司需补发离职后3个月的补偿金共计约1.05万元,但对张某某入职新企业的违约行为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协议生效的法定前提条件,未支付则协议无效。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严格履行补偿支付义务,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将导致协议无效。员工在主张权利时应保留支付凭证,同时注意协议约定的限制范围与期限合理性,避免过度维权引发反噬。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