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试用期辞退无考核依据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辞退无考核依据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提供书面考核标准,仅以口头意见为由在2024年6月单方解除合同。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考核程序,且未说明辞退理由,遂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企业辩称已按试用期规定考核,因表现不合格解除劳动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入职登记表及考勤记录,证明公司未提供考核标准。企业未能出示完整考核材料,仅提供模糊的绩效反馈。仲裁委要求企业补充证据,但其无法提供关键考核依据,导致举证不利
仲裁结果:裁决企业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未结工资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8条及第87条关于试用期考核及违法解除赔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员工应留存考核过程证据。本案因企业无法提供考核记录,导致违法辞退责任成立,提醒国企在管理中需规范流程避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