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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竞业限制补偿未支付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竞业限制补偿未支付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2年,公司每月需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2024年11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金。张某某在离职后未从事与原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但主张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协议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要求支付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通过其他方式补偿,且张某某离职后未实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协议应属无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签有双方手印的竞业限制协议、工资发放记录及离职证明。公司仅提供一份内部通知,但无法证明已履行补偿义务。庭审中公司承认未实际支付补偿金,但主张协议存在歧义。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构成违约,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约3.5万元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且竞业限制协议应明确支付补偿金的标准和时间。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规范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明确补偿标准。劳动者需留存协议及支付记录证据,若公司未支付补偿金,可依法主张权利。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