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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竞业限制解除未通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张某某竞业限制解除未通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解除纠纷案,涉普通员工张某某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2024年11月公司单方解除协议未提前通知,张某某在竞业期内另谋职业遭前雇主索赔,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解除通知义务导致其无法正常就业,公司辩称协议已到期且张某某存在兼职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解除竞业限制通知凭证,公司仅出示内部会议记录。张某某提交离职当月工资单及求职被拒证明,证明因竞业限制导致实际收入损失。双方就兼职真实性展开举证,公司未能有效反驳张某某的收入受损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裁决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及违约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解除需提前30日通知,第48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补偿金需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书面通知并留存证据,员工需主动保存收入损失证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补偿标准应符合约定且不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