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由为违法辞退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提供书面考核标准,仅以'未能适应岗位'为由在试用期第28天发送辞退通知。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且缺乏证据,公司则称其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但未提交任何评估材料。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补偿金,公司辩称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可解除合同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核依据,其仅提供模糊的绩效反馈。员工出示了考勤记录、工作成果及未签劳动合同的证据。庭审中公司无法证明考核标准及结果,仲裁委认定解除行为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且需提前通知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并留存证据,劳动者需关注试用期解除条件及维权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