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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付竞业补偿员工胜诉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付竞业补偿员工胜诉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5月因个人发展主动提出离职。双方签订的竞业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需按月支付补偿金。张某某离职后发现公司未支付约定的补偿金,且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曾口头承诺补偿标准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约支付竞业补偿,要求支付拖欠金额及违约金共计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通过其他形式支付补偿,且员工未履行竞业义务导致协议无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支付凭证,但仅出示了部分转账记录。员工提交银行流水显示2024年6月至8月期间无相关款项到账。公司承认协议约定补偿标准但称已通过补贴形式支付,但无法提供具体明细。仲裁委采纳员工证据,认定公司未履行明确支付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竞业补偿金约3.5万元,驳回违约金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

分析启示:竞业协议补偿支付应明确约定金额与支付方式,用人单位需保留完整支付记录。员工应主动核查补偿到账情况,若未支付可主张协议无效。违约金需符合法定标准,过高部分法院可酌情调整。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