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期未满员工索要补偿金被支持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期未满员工索要补偿金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4年12月,期间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资30%作为补偿金。2024年1月张某某因个人发展主动离职,但公司仅支付至2023年8月的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导致协议无效,要求支付剩余补偿金约3.5万元。公司则认为张某某提前离职构成违约,要求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导致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条件不成立;公司抗辩称员工单方离职违反协议约定,且主张已履行支付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公司未支付2023年9月至12月补偿金,公司提供离职交接记录反驳。仲裁员重点审查协议解除条款,认定公司支付记录与协议约定不符,员工未收到补偿属于违约前提不成立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定公司应支付张某某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未履行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协议解除条件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支付补偿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否则将承担协议无效风险;员工需保存支付凭证,若公司未履行义务可依法主张权益。竞业限制协议解除需双方协商或符合法定条件,单方离职不必然导致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