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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竞业限制补偿未付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竞业限制补偿未付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2024年5月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前公司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按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张某某离职后发现公司未按协议支付补偿,遂通过银行流水证据主张公司违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竞业限制补偿义务;公司辩称已通过其他方式支付补偿,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双方对补偿支付方式和金额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离职前签订的竞业协议及银行流水记录,证明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补偿。公司仅口头辩称已支付但未提供转账凭证。仲裁委要求公司进一步举证,其未能在期限内提交有效证据,故采信张某某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张某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及逾期利息。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需按约定支付补偿。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补偿支付需明确约定并按时履行,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可有效证明支付事实。国企更应注意合规操作,避免因管理疏漏引发纠纷。劳动者应妥善保存协议及支付凭证,维权时方可举证充分。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