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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员工索赔补偿遭拒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索赔补偿遭拒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违法辞退产生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于2024年6月以'工作表现未达标'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提供具体考核依据及提前通知。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约3.5万元,公司则称其未通过试用期考核符合解除条件。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违法辞退应支付赔偿金,公司抗辩称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符合解除程序,但未能出示完整考核记录及通知书送达证明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辞退通知书、考核标准及评分依据,公司仅提供模糊的绩效评估表。员工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与人事部门的沟通录音,证明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庭审中公司承认未书面说明辞退理由,但强调已通过口头告知。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万元及未休年假工资0.7万元,合计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6条及第87条,用人单位需提供合法解除依据且履行通知义务,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试用期解除合同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留存完整考核证据。员工应及时收集工作记录、沟通证据,维权时注意仲裁时效,上市公司更应规范用工管理避免法律风险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