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试用期辞退无证据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辞退无证据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三个月后被违法辞退,引发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经朋友介绍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入职后张某某工作认真,多次获得部门表扬,但公司于2024年6月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仅口头说明'试用期考核不通过'。张某某多次要求查看考核标准及证据,公司始终拒绝提供相关材料,仅出具了离职证明。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公司称因张某某'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但未提供任何考核依据或证据材料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作邮件截图等证据,证实其工作表现符合岗位要求。公司仅能提供一份格式化离职证明,无法说明具体辞退理由。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但其在举证期内未提交任何考核资料。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公司未履行举证责任,认定属违法辞退,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为经济补偿的两倍
分析启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供充分证据,国企更应注重程序规范。员工应注意保留工作成果记录,用人单位需完善考核制度。本案因企业未举证导致败诉,凸显证据举证责任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