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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员工索赔补偿金获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索赔补偿金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试用期违法辞退补偿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签订为期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公司以'考核未达标'为由在2024年6月口头解除劳动关系,未提供书面通知及考核依据。张某某在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偿,主张公司违法辞退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且无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补偿金;公司则称张某某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岗位要求,属于合法解除情形。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核记录及解除通知,但仅提供模糊的绩效反馈。员工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公司人事在解除前曾要求其'努力表现'。公司未能证明具体考核标准及张某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法定解除程序,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试用期解除条件成立,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87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第39条规定的合法情形并提前通知。

分析启示:试用期员工应留存工作记录、考核反馈等证据;企业需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确保解除行为有据可依。本案因举证不足导致企业败诉,凸显程序合法性的重要性。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