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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未参保工伤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未参保工伤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因未参保工伤向某科技有限公司索赔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生产线操作工作时,因设备故障被砸伤导致骨折。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某在受伤后自行垫付医疗费约3.5万元。经医院诊断为工伤九级伤残,但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存在,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工伤标准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公司辩称张某某受伤属意外事故,且已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否认工伤认定及赔偿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用工记录,其以未留存纸质档案为由仅出示部分电子考勤记录。张某某提交了诊疗记录、同事证言及社保缴纳清单,证明工作期间受伤事实。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庭采纳员工证据进行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工伤事实成立,裁决公司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经济补偿共计约8.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第62条:未参保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分析启示:国企应完善用工档案管理,员工需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保留医疗凭证。未参保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需注意伤残等级评定的时效性。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