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未支付销售骨干获赔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补偿未支付销售骨干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原为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骨干,因竞业限制解除协议引发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大区经理,2024年3月主动申请离职。公司声称基于竞业协议约定,张某某在职期间月收入约3.5万元,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每月支付补偿金0.5万元。但张某某离职后仅收到1个月补偿,公司以'已履行解除通知义务'为由拒绝继续支付。张某某主张协议未明确解除条件且公司未提供竞业限制证明,遂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补偿支付义务且未书面通知解除竞业限制;公司称已通过邮件发送解除通知并提供竞业限制证明,但未能完整出示证据。双方对协议解除条件及补偿标准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离职邮件、工资流水及竞业协议原件;公司仅出示部分解除通知邮件截图。仲裁员重点审查协议解除条款的完整性,要求公司说明补偿支付计算方式。经调解未果,最终依据证据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剩余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约2.8万元,张某某需赔偿公司因竞业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约0.3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35条: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补偿标准及解除条件,建议企业完善协议条款并留存履行证据。劳动者应关注协议细节,若企业未按约定支付补偿,可依法主张权利。协商解除时应书面确认,避免口头约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