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竞业限制解除索要补偿被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竞业限制解除索要补偿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退还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岗位,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3年,月补偿金5000元。2024年某月公司单方解除协议但未退还已支付的竞业补偿,张某某主张返还约3.5万元补偿费用。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议解除需返还已支付补偿,公司抗辩称已履行协议且员工未提供违约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解除协议合法性证据,但仅出示内部会议记录。员工提交了工资明细和协议原件,证明补偿持续支付至协议解除时。公司未能证明解除程序符合法定条件,仲裁委采纳员工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费用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46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关于竞业限制补偿和合同履行地管辖的规定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解除需依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应举证证明合理性。补偿支付义务明确,员工可主张返还。建议企业规范协议解除流程,员工注意保留支付凭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