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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范围约定模糊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范围约定模糊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6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2024年3月离职。离职前,公司要求其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但未明确界定'同类业务'范围。张某某离职后入职某制造业企业,从事生产线管理岗位。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张某某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要求其支付约3.5万元违约金,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岗位与原公司存在竞业关系。

争议焦点: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张某某从事的制造业岗位与原公司技术业务存在竞争;张某某认为协议未明确范围属于无效条款,且新岗位与原岗位职责无重叠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补充证明竞业限制范围的证据,但公司仅提交了模糊的业务分类说明。张某某提交了新公司岗位说明书及行业报告,证明其工作内容与原公司无直接竞争。仲裁员组织双方对协议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并结合行业惯例认定约定存在重大瑕疵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竞业限制协议因范围约定不明视为未达成协议,驳回公司违约金请求,但要求张某某退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约1.2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协议应明确约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未明确约定的条款视为未约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细化竞业限制条款避免歧义,员工需审慎核查协议内容。竞业限制补偿金发放与违约金主张应同步举证,协议未明确范围时主张违约需承担举证不利风险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