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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竞业补偿未支付解除协议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竞业补偿未支付解除协议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5年12月,月补偿金为约3.5万元。2024年11月张某某因个人职业规划主动申请解除协议,但公司以未收到书面通知为由拒退已支付的补偿金。张某某于2024年11月20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退还竞业补偿费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议未明确约定解除条件且已履行告知义务,公司应退还补偿金;公司则抗辩称员工单方解除违反协议约定,且未按程序提前30日书面通知,主张无须返还已支付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解除申请邮件。公司对补偿金额无异议但质疑通知方式有效性。仲裁员重点审查协议中'解除需双方协商'的条款,认定公司未履行法定补偿义务导致协议效力存疑,最终采信张某某提交的证据链。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限期退还张某某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驳回公司其他主张。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退还已支付补偿金,且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

分析启示:企业需严格履行竞业补偿支付义务,员工主张解除时应注意保留书面通知凭证。竞业限制协议应明确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避免条款模糊导致仲裁风险。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