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解除后员工继续任职被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解除后员工继续任职被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解除后继续任职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曾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2年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2024年5月,公司单方面通知解除协议但未支付补偿金,张某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至2024年8月。公司主张其违反竞业协议需支付违约金约3.5万元,张某某则认为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导致协议无效。
争议焦点:公司认为张某某在解除竞业限制通知后仍任职违反约定;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支付补偿金构成根本违约,协议应属无效。双方对协议解除程序及补偿金支付情况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补偿金支付凭证,但仅提供解除通知记录。张某某出示了银行流水证明公司拖欠补偿金,并提交了在职期间的工作记录。公司无法证明已履行补偿义务,仲裁庭认定其解除行为违法。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张某某无需支付违约金,但公司需支付未发补偿金及经济赔偿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月支付;第38条: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解除协议;第46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协议需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竞业协议解除需严格履行通知义务并支付补偿。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应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注意保留补偿支付凭证,遇违法解除可主张协议无效并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