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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试用期辞退员工因标准模糊被判赔偿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试用期辞退员工因标准模糊被判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被违法辞退引发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校招入职担任软件工程师,签订试用期协议约定工作三个月考核期。入职第二个月,公司以'工作表现未达预期'为由口头辞退张某某,未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供明确录用标准且未进行有效考核,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公司称张某某存在频繁迟到、代码质量不合格等行为,但未能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书面证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公司辩称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但未能提供明确录用标准及有效考核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录用标准文件及考核记录,公司仅提交了模糊的岗位说明书。员工出示了考勤记录和项目完成证明,证明实际工作表现符合要求。公司未能有效质证,仲裁委采信员工证据并认定违法辞退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3.5万元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87条及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定条件并履行通知义务,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标准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建立明确的试用期考核标准并留存证据,员工应注意留存工作表现证明。本案中公司未提供具体录用标准导致败诉,提醒企业规范用工程序,员工要主动留存考勤、工作成果等关键证据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