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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竞业期限超长获赔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竞业期限超长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2年。2024年8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张某某在离职后第4个月入职竞争对手公司,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后解雇,双方就竞业限制期限及补偿问题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求支付违约金;张某某认为协议约定2年期限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3条关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且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交了竞业限制协议及张某某入职竞争对手公司的记录,张某某提供协议条款及离职后未获补偿的银行流水。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协议期限合法性,并核查补偿支付标准。经核实,公司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2年期限超出法定上限,且补偿标准仅为月工资的20%。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竞业限制期限约定违法,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3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驳回违约金主张,但要求张某某返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中超出法定期限部分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第46条: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月支付补偿金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签订竞业协议时应严格遵守期限及补偿标准法定要求,员工在签订竞业协议前需充分关注条款合法性。本案中,协议期限违法导致核心诉求未获支持,但补偿金诉求因违法条款被部分采纳,提示双方均需注意协议合规性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