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张某某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后公司未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明确试用期考核标准。2024年6月1日,公司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通知且未支付任何补偿。张某某在试用期期间正常出勤,工作表现无负面记录,但未提供业绩考核数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应支付经济补偿;公司称其属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无法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和证据。双方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标准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补充试用期考核依据,但公司仅提交主观评价记录。张某某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及工作沟通截图,证明劳动关系事实。公司承认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主张已履行口头约定。仲裁员重点审查了辞退通知的合法性及证据充分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辞退补偿金约3.5万元,要求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退还入职培训费用20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分析启示:试用期解除合同需严格遵循'证据充分+程序合规'双重标准,用人单位应建立清晰考核机制。员工应注意保留工作记录、沟通证据等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未签劳动合同情况下,工资支付凭证和考勤记录可作为关键证据。建议企业完善试用期管理制度,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