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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解除不及时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解除不及时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2024年5月合同到期前公司单方面要求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2024年8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也未支付补偿金。张某某入职新公司后,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协议无效,企业认为员工主动离职应视为同意竞业限制约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双方提交的竞业限制协议及邮件记录,发现公司仅口头告知竞业限制但未提供书面解除通知。员工提交了离职前30日的考勤记录和新公司录用通知,企业未能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且无补偿支付记录。仲裁员要求企业说明未通知的具体原因及补偿支付标准,但企业未能合理解释。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解除竞业限制通知义务,协议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裁决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约定补偿标准及解除条件;第35条: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竞业协议约定的解除程序,未及时通知导致协议无效需承担赔偿责任。员工应注意保存协议及履行通知的证据,离职后若协议解除不明确可主张权利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