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骨干竞业补偿未付索赔胜诉
案件标题:销售骨干竞业补偿未付索赔胜诉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销售骨干,2024年7月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离职前,公司与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每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张某某离职时未收到最后一个月补偿,遂在2024年9月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剩余补偿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补偿支付义务导致协议无效;公司辩称已按约定支付补偿,且员工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离职,违反协议约定。双方对解除条件及补偿支付标准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离职通知邮件、银行流水及竞业协议作为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未支付补偿情形。公司则提交了内部审批记录,主张员工未按协议约定提前通知离职,导致补偿支付中断。仲裁委重点审查了补偿支付时间节点及协议解除条款的合理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张某某未足额补偿金约1.2万元,但因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离职,酌情减少违约金部分。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关于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及解除条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关于违约金调整的条款。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按协议约定履行补偿支付义务,竞业限制协议解除需符合法定条件。员工需注意协议履行细节,如通知期限、补偿到账时间等。双方应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补偿缩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