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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证据不足被判赔偿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证据不足被判赔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违法辞退产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后工作表现符合预期,但公司于试用期第30天以'工作能力不达标'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提供书面考核依据或提前通知。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赔偿,公司则称其未通过试用期考核。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无有效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坚称已通过内部评估认定其不达标,但未提交完整考核材料。双方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标准及证据充分性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两次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及同事证言,公司仅出示了一份无具体评价内容的试用期评估表。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考核标准文件,但其未能提供。庭审中双方就'工作能力不达标'的具体表现展开激烈辩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能证明张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因张某某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公司存在主观恶意辞退行为,酌情支持部分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8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用人单位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亦应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情形

分析启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国企更应完善考核制度。员工应注意留存工作沟通记录、考核标准等证据,用人单位应规范试用期管理流程。本案显示,仅凭主观判断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但员工需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的故意或过失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