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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退员工违法被判赔3.5万

案件标题:试用期辞退员工违法被判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案,普通员工与上市公司试用期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于6月以'未通过考核'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结果。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赔偿金;公司称其符合试用期解除条件但未充分举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履行试用期解除程序且无合法依据;公司辩称已提前告知考核标准并认定张某某未达标,但未能出示完整考核记录和通知证明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核细则及沟通记录,但仅提供模糊的绩效反馈。员工出示了劳动合同、辞退通知及考勤记录,证明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且无合理依据。公司承认未书面说明考核标准,但声称已口头告知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证明试用期解除合法性,裁决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8条、第87条关于试用期解除条件及违法解除赔偿标准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提供明确考核标准及证据,员工应留存工作记录和沟通证据。本案因公司证据不足导致败诉,提示企业规范用工程序,员工注意维权时效与证据保存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