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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竞业限制补偿公司拒付被裁

案件标题:员工离职竞业限制补偿公司拒付被裁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协议补偿标准问题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从某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公司要求其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但未明确约定补偿标准。离职后张某某持续履行竞业义务至2024年9月,期间多次要求公司支付约3.5万元补偿未果。公司辩称协议未约定具体金额,且张某某未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补偿标准应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40%,公司则以协议未约定补偿金额为由拒绝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协议履行证据,但仅提交协议文本。张某某出示银行流水证明工资情况,公司未能有效反驳。仲裁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35条判定协议条款不明确导致补偿标准缺失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分析启示: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