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要求退还补偿款仲裁案
案件标题:员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要求退还补偿款仲裁案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后的补偿退还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小微企业用工管理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岗,工作期间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5年6月,公司按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2024年11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公司未及时办理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手续,张某某在未收到补偿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协议,导致无法正常求职。2024年12月张某某向合同签订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及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导致其损失,要求退还补偿款;公司辩称协议约定服务期未满,且张某某未履行竞业义务,主张继续保留协议有效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协议签署记录、工资流水及离职证明,公司出示了协议文本和张某某在职期间竞业违约证据。庭审中围绕协议解除条件、补偿金支付义务及管辖权展开辩论,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公司未履行解除通知义务的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履行竞业限制解除程序,裁决退还张某某已支付补偿金的70%,并要求公司完善协议解除条款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7条及《民事诉讼法》第34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竞业限制解除手续,补偿金支付需与履行义务相匹配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解除需书面通知并办理手续,小微企业应规范协议条款避免纠纷。员工离职后应及时确认协议终止状态,用人单位需注意补偿金支付与协议履行的关联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补偿退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