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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竞业限制解除追讨补偿遭拒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竞业限制解除追讨补偿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国企)因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后的补偿退还问题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5年,期间公司每月支付3500元补偿。2024年5月,公司单方通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未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要求张某某退还已支付的约3.5万元补偿金。张某某主张协议解除需提前30日通知且补偿应继续支付,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未协商一致,故拒绝退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违法,应继续支付补偿并退还已支付金额;公司则认为张某某违反竞业义务,要求其返还全部补偿,且协议已解除无需再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工作记录,证明公司未履行补偿支付义务;公司仅提供解除通知文件,未能出示协商解除证据。庭审中双方就协议解除效力及补偿计算方式展开辩论,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协议解除程序合法性及补偿支付标准。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未履行法定程序,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协议至2025年12月,并按月支付补偿金,同时驳回张某某要求返还已支付3.5万元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时,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第27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返还已付部分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解除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需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劳动者应注意保留补偿支付凭证,若协议未明确约定解除条件,可主张继续履行或要求返还已付补偿。国企在竞业限制管理中更应规范操作,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法律风险。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