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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竞业限制未付补偿员工作出仲裁

案件标题:民企竞业限制未付补偿员工作出仲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民营企业竞业限制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2年,离职后每月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张某某在2024年11月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公司未按协议支付竞业补偿,亦未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竞业补偿金及违约金;公司辩称协议未生效且张某某未履行竞业义务,认为无需支付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协议签署记录,其以未保留原件为由拒绝。张某某提供电子签章记录及工资支付凭证,公司承认协议真实性但称补偿已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仲裁委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确认补偿未到账。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竞业补偿金共计约2.1万元及逾期利息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

分析启示:竞业协议需明确补偿标准及支付时间,用人单位应确保补偿及时到位。员工应留存协议及支付凭证,若公司未履行义务可依法维权。仲裁时效为1年,主张权利时需注意时效起算点。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