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试用期辞退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岗位,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说明试用期考核标准。张某某在试用期期间完成基础培训并正常出勤,但公司于2024年6月以'工作表现不达标'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未出具书面通知也未支付任何补偿。张某某在离职次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公司辩称试用期可随时解除且已告知辞退理由,但未能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证据佐证张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工作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公司仅出示了一份模糊的'试用期评估表',但无法明确说明张某某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其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能证明张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且未履行法定解除程序,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第46条、第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时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应制定明确考核标准并保留证据。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工作证据,若公司未依法支付补偿,可依法追索。本案中企业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凸显程序合规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