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试用期考核未达标辞退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考核未达标辞退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因试用期考核未通过被辞退,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微信群宣读考核标准。2024年6月,张某某因未达到部门设定的绩效指标被通知辞退,未获得任何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且未签劳动合同,申请仲裁要求赔偿金及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违法辞退;公司主张其辞退符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条件,且已通过企业系统公示考核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核标准书面文件及培训记录,公司仅提交部门内部考核制度截图。张某某提供考勤记录及微信群截图证明考核标准未实际告知。仲裁员现场核实发现公司未留存完整公示记录,且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万元及违法辞退赔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82条、第4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分析启示:试用期解除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完善考核标准公示制度。劳动者要注意留存入职证据,企业须规范用工流程。本案中公司虽提供考核制度,但未证明有效告知,且存在未签合同过错,导致部分诉求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