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范围约定过广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范围约定过广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因竞业限制范围争议向某科技有限公司索赔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任何工作。2024年11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随即应聘某电商平台运营岗位。公司认为其新岗位涉及同类业务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张某某则主张协议约定范围过于宽泛且未获补偿,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条款无效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新岗位业务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要求支付15万元违约金;张某某认为协议未明确界定'相关业务'范围,且公司从未支付竞业补偿,主张条款因显失公平应属无效,并要求赔偿因限制就业造成的收入损失约3.5万元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协议文本、岗位职责说明及工资支付记录。张某某出示签署的竞业协议及离职后求职证据,公司仅提供格式协议但无法说明具体竞争业务范围。仲裁员询问张某某任职期间接触的客户信息时,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商业秘密泄露风险,张某某也未能证明新岗位实际构成竞争。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竞业限制范围约定不明确,超出必要限度,裁决协议中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公司需赔偿张某某因协议无效导致的收入损失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分析启示:企业制定竞业协议应具体明确限制范围,建议采用'业务类型+地域'的限定方式。劳动者在签订竞业协议前需审查条款合理性,若范围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或未约定补偿,可主张条款无效。本案中公司未证明张某某存在竞业行为,且约定范围模糊,最终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