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离职后未获竞业补偿起诉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张某某离职后未获竞业补偿起诉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纠纷案,当事人身份为普通员工,企业为小微企业,案由涉及竞业限制协议履行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7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公司未明确告知竞业限制条款。2024年3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仅支付了当月工资便未再支付任何款项。离职后次月起,张某某发现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遂于2024年6月向协议履行地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约3.5万元补偿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离职后持续履行竞业义务,公司应按月支付补偿;公司辩称未签订书面竞业协议,且张某某入职时未签署相关条款,补偿支付义务不成立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2021年签订的竞业协议复印件、离职证明及银行流水,证明公司曾口头承诺补偿。公司仅提供考勤记录,未能出示协议原件。庭审中公司承认协议存在但声称已过有效期,仲裁委依职权调取了公司OA系统数据,确认协议在张某某离职时尚未到期。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约3.5万元,但驳回其违约金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补偿标准;第46条:用人单位违反协议约定需支付经济补偿;《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协议履行地管辖原则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规范竞业协议签订流程,明确约定补偿标准及支付期限。员工需留存协议文本及履行证据,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主张权利时应注意时效起算点。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的,需承担继续履行责任但违约金主张可能不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