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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用证人证言证明竞业范围无效成功维权

案件标题:员工用证人证言证明竞业范围无效成功维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从某科技有限公司离职,离职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3年限制期。离职后第二个月,张某某入职同城另一企业从事非核心业务岗位。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后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要求支付违约金约3.5万元,张某某主张公司竞业范围约定不明确且未证明其工作内容存在竞业行为

争议焦点: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张某某入职新公司构成竞业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张某某辩称竞业限制范围约定无效,且新公司业务与原公司无直接竞争关系,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工作内容未涉及核心业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竞业协议及新公司业务清单作为证据,张某某提供3名前同事证人证言证明其新岗位职责与原岗位无关。仲裁委重点审查协议中'不得从事同类业务'的约定是否明确,结合证人证言认定竞业范围约定过于笼统,未具体界定业务类型和地域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确认竞业限制协议中关于业务范围的约定因缺乏具体明确性而无效,驳回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明确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条款,未明确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具体约定业务范围和地域,避免模糊表述。证人证言可作为证明工作内容是否涉及竞业的重要证据,用人单位应提前做好竞业限制范围的合理性举证。若协议存在范围无效等重大瑕疵,劳动者可主张条款不成立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