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员工职业病治疗费索赔被拒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员工职业病治疗费索赔被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职业病产生治疗费用,要求公司赔偿,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8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生产操作工作,长期接触化学制剂未配备防护设备。2024年5月被诊断为化学物质中毒引发呼吸系统疾病,治疗期间产生约3.5万元医疗费用。张某某多次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公司以未签订职业病危害合同为由拒绝赔付,双方协商无果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治疗费用属于工伤赔偿范畴,公司应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公司辩称未与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且治疗费用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及工作环境照片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员工入职登记表,否认职业病认定申请。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劳动防护措施记录,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有效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职业病防护告知义务,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治疗费用中的2.8万元,驳回剩余部分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治疗权利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职业病防治制度,及时签订告知书并提供防护措施。劳动者需注意保留工作环境证据,职业病诊断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治疗费用需结合医保报销情况主张,避免超范围索赔